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2、集体商标的特征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4、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5、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6、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7、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标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并不得转让他人。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