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海信电器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作者/来源:中财网 发布日期:2006-05-19 点击:1052 引用:大连商标在线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06年5月15日召开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审议了本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简要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海信”和”Hisense”商标的使用,本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法定代表人:周厚健。注册地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海信信息产业园。经营范围:资本运营管理;自有资产投资;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特种专用电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3C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属于《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同属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三、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 签署合同双方法定名称: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 合同签署日期:2006年5月15日

3、 交易目的:商标使用许可

4、 许可使用费: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商标;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按使用合同商标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金额的1‰向甲方缴纳商标使用费。

5、 结算方式:乙方每半年向甲方结算一次商标使用费,即上半年不迟于6月30日,年终结算不迟于12月31日。
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公司曾于1996年12月24日上市时与控股股东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双方约定每年按销售收入的1‰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自2001年起,双方协商同意暂不支付商标使用费。目前该合同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海信”商标的使用,本公司与”海信”商标的所有权人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董事会议事程序以及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且本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因商标使用而产生纠纷。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是公正、平等的,有利于充分利用和发挥”海信”和”Hisense”商标的品牌优势,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 本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 本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