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反遭商标壁垒 政府行业企业急需联手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日期:2006-06-26 点击:2582 引用:大连商标在线

我国商标海外遭抢注案件每年过百起

★文/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 郭丽峰

近几年,中国知名商标海外遭抢注事件不断出现,如“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安踏”、“六神”、“小护士”等也都难逃厄运。2005年3月以来,海尔、康佳等著名企业又因商标被抢注而相继引发海外官司。

在加拿大,甚至还有“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做中国老字号商标的“买卖”。

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商标国外遭抢注案件每年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行业。截至2004年底,已有15%的内地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 。继技术壁垒、专利壁垒后,我国企业“走出去”又面临了国外企业设置的商标壁垒。

中国商标为何海外遭抢注对商标抢注案例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国外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其一,设置商标壁垒。随着中国知名商标、知名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竞争力日益增强,一些外国企业把这些中国企业当成了竞争对手,并力图通过合法手段延缓和阻止对手进入国际市场。

如深受日本消费者喜爱的上海“英雄”牌金笔,因其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中国企业需要按金笔在日本的销量向商标持有者支付5%的费用,致使中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再如1999年1月,西门子的控股公司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海信的“HiSense”商标,之后又进行了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时至今日,从事家电生产的博世—西门子公司并没有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HiSense”这一商标,但它的抢注,却把同样从事家电生产的海信集团拦在了市场之外,使海信产品在欧洲市场全面受阻。

其二,“借用”名牌效应。在抢注之后,抢注公司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标上抢来的知名商标,“借用”其品牌形象参与市场竞争,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利益。如片仔癀是我国中成药出口的重要产品,多年来一直稳居我国中成药单项出口的第一名,每年出口都在千万美元以上。近年,国外一些商家将眼光瞄上了片仔癀,并着手抢注了这一中成药商标。

其三,获取不正当收益。近年来各种抢注案例的恶意性非常明显。比如某泉州企业的17件知名商标曾被海外同一人抢注。一些境外商标注册公司或个人,利用商标的地域性限制,在对中国知名商标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后,花少量注册费在境外抢先注册,然后进行商标倒卖。他们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获得赔偿,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还有的要求按销量提成作为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知名商标一旦被抢注,中国企业只有两种选择:不夺回来,可能被诉侵权或被迫退出现有市场;夺回来,则要付出巨大代价。

海外注册也是游戏规则

频频出现的中国商标境外被抢注现象也表明,虽然我国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日益增强与全球化,但商标意识依然不强。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而国外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数量却有上万件。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更是高达76%。正是由于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不熟悉,给了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

商务部牵头出口品牌战略

针对目前企业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我国政府各部门已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促进企业自主品牌建设。

2005年,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培育自主品牌”,计划到2010年,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同时,重点培育100个高科技自主品牌;政府采购也将优先购买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

2005年6月,商务部又会同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为出口名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市场环境、发挥行业协调服务作用等七项指导意见。

2005年12月,商务部提出从2006年开始采取六大举措实施品牌战略。一是树立一批自主品牌的典型;二是为品牌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商务部和财政部2006年要拿出7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三是帮助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四是推动名牌企业“走出去”;五是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六是加大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外,有关行业、地方和社会各界也积极行动起来,为推动中国品牌建设而努力。如中国市场学会营销专家委员会正在积极推进中国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工程;某些行业组建了行业品牌专家委员会;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地还制定了本地区的出口品牌发展规划,建立了跨部门的工作机制,出台了配套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出口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打破商标壁垒还需政府行业和企业的联手

对于自主品牌的战略规划及政策导向已十分明确,下一步需要政府、行业和企业共同努力,切实扶持自主品牌,打破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商标壁垒。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义务是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支撑,而行业组织和企业也应该强化品牌意识,积极主动应对经济全球化。具体建议和对策如下:

1、提高企业品牌意识

政府可通过公益性活动如公益性广告,或委托行业协会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商标知识的宣传,促进企业管理者尽快提高商标意识,树立品牌观念。改变国内企业传统的市场开拓思路,改变产品卖到哪里商标注册才跟到哪里的做法,做到市场未入,商标先行。

2、大力宣传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早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利用该体系,企业不出国门就可以进行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只需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由国家商标局到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局去申请即可。目前加入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国家达到76个,包括美国和欧盟,基本覆盖了我们主要的贸易伙伴。2004年,外国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数量有1万多件;而国内申请人通过这一体系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只有几百件。由此可见,国内企业对国际商标注册渠道还不够熟悉。

3、引导商标遭抢注企业积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商标没有进行注册并不等于得不到保护。根据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只要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受国际法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1993年《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等世界性和区域性国际公约中都涉及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商标法也都包含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目前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即被动认定与个案保护。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由于我国企业的知名品牌很少在国内外市场上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政府可组织相关机构对商标及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专题研究,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与运用的探索,如采用主动认定方式。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而进行的认定。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并非没有先例,韩国、泰国的商标注册部门就掌握着一份自己主动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对外不公开,以为日后审查时参考。

4、构建品牌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

进入信息社会,对品牌的宣传及驰名商标知识的扩散要突破原有的固定渠道,加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将业务信息、法律信息、政策信息汇总分类,使企业能更方便高效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