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的长城商标争夺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侵权中粮集团“长城”商标案公开宣判,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商标权,嘉裕公司被判赔1000余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中粮集团1974年合法注册“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2004年11月被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嘉裕公司于1999年5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最后一天,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申请的商标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中粮酒业总经理曲喆介绍,“嘉裕长城”虽未获准注册,但中粮集团从2001年起发现嘉裕公司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其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仍在销售生产,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为此于2004年9月提起诉讼,并索赔1亿元。 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嘉裕公司等被告生产、销售“嘉裕长城”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对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商标的侵权,随后嘉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