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报载,台湾烟酒公司指称大陆旬阳烟草公司集团恶性注册"长寿"烟(台湾烟酒公司已生产这个牌子的烟)商标。为求在大陆顺利推广"长寿"烟,台湾烟酒公司决定以新台币3000万元高价买回。同时,大陆企业也纷纷跳出来指控其商标在台湾被抢注,例如:"五粮液"、"酒鬼"、"两面针"、"娃哈哈"、"椰树"、"青岛"、"英雄"、"联想"等等。
而今,又发生"台湾啤酒"因地名原因,在大陆被拒绝注册。
随着台商的产品在大陆渐受欢迎及流通,相关的知识财产权纠纷亦渐扩大,在贸易中学会用大陆商标法应为台商必修课程。
大陆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台湾的"罗马"、"德昌"(大陆四川省辖区内的一个县名)、"好莱坞"、"金门"、"建德"、"富士"等不准注册,是典型案例。因此,台商仅能先以"健德"、"好莱鸟"等变通方式申请注册,以静待变。
至于"顶好"、"顶呱呱"、"王牌"、"十里香"、"保心安油"曾被大陆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而拒绝注册。或者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而被拒绝,如"八二三"、"鸡婆"、"圣母"、"少林寺"、"观世音"。
近年来,台商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多方寻求管道自力救济解决,如"阿尔卑斯ALPS"类似地名,厂商力争称该山脉横跨多个国家,不能代表某一确定的国家地名而获准注册。
与此同时,台湾企业亦利用大陆商标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新东阳"、"掬水轩"、"蜻蜓"、"味丹"、"康乃声"、"黑松"、"欧香"、"长寿"等商标被大陆或港台其它企业抢先注册,台湾企业纷纷依据大陆商标法有关"注册不当理由"的条款申请将其撤销了。当商标被仿冒时,如"旺旺"、"宏基ACER"、"海霸王"、"皇冠"、"和成HCG"、"所罗门"等,台商则成功地运用行政查处,保护了其商标专有权。
另有在台湾争执已久的商标纠纷,继续在大陆"开战",例如"PUMA"、"黄大目"、"罗马"、"多田"、"毕卡索picasso"、"太平洋"、"养乐多",对于这部分纠纷,大陆主管当局大多会参考台湾司法的判决或行政处分作为其裁决的依据。
但大陆企业因仿冒台商的商标而被处以刑事责罚的,则不多见。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陆的刑法立法是采"定性又定量",与台湾"定性不定量"有所不同。换言之,其情节不严重者,仅判定侵权人负担行政罚款及民事赔偿,而不构成犯罪。像台湾那样处理仿冒案件时惯用的"以刑逼民"手段,在大陆几乎不可行。所以,在大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不易的情形下,有更多的台商放弃"打假",以免得不偿失。
两岸虽然交流多年,但是哪些商标在对岸是著名商标,各自的商标主管机关并无掌握,抢注商标的新闻亦由此不断。其实某些商标虽然依双方法律有不得注册之原因,但因历史因素这些商标在自己领域内早已成为著名商标时,则应当给予特殊考量,准其注册。更何况,两岸允许在对岸注册商标只是近十年的事。
由此看来,两岸应就下列问题进行探讨,保护彼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