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兔”不能在华当商标

作者/来源:竞报 发布日期:2006-10-04 点击:1237 引用:大连商标在线

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一家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昨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流氓兔”一词易对青少年造成误导,从而驳回韩国公司要求。

韩国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的商标,被驳回。麻希玛柔公司不服申请复审,再次被驳回。麻希玛柔公司仍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称,其申请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形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

在中国,带有申请商标文字及图形的文具、首饰、家居用品等都有大量销售,申请商标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而商评委认为,“流氓兔”商标中的“流氓”系指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流氓兔”一词就表面含义理解,显然是指具有上述恶习的特定主体。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作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一中院支持了商评委的意见,认为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据此,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关于“流氓兔”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