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恩和制药有限公司的著名商标“美媛春”遭遇侵权一案,11日由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去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汤某某(在逃)多次预谋生产假冒的江西广恩和制药有限公司“美媛春”肾宝糖浆,由汤某某出资购买生产材料,刘某某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李某某负责联系销路,所获利润按比例分配。同年12月,被告等人委托湖北一公司生产出假冒的“美媛春”肾宝糖浆400件,共计1.6万盒,之后运往广东江门销售。由于假冒产品没有防伪标志,被告等人自行销毁350件。今年4月,刘某某向一客商销售30件假冒的“美媛春”肾宝糖浆,获赃款1.2万元。除去运费1500元外,其余款项全部汇入汤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考虑到刘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刘某某还有立功表现,李某某主动提出销毁假冒产品,未使产品流向市场,故对两被告人作出从轻量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