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作者/来源:星辰在线 发布日期:2007-03-10 点击:1143 引用:大连商标在线

昨天,针对姜伟的飞龙集团旗下的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2月28日申请把刚被“双规”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注册成耗子药商标的事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宣布,经对以“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认真研究,依法决定“郑筱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表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此,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郑筱萸”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