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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陵”“龙门石窟”遭抢注
作者/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日期:2006-05-26 点击:1403

“太昊陵”“龙门石窟”等频遭恶意抢注,专家呼吁——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权

文化遗产频遭“抢注”

随着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抢救的力度加大,近几年,河南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被人抢注为产品商标的现象频频发生。

比如,淮阳的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太昊(伏羲)陵”被注册为产品商标,适用范围扩大到明信片、书籍、宣传画、照片等。淮阳人如果想用太昊陵这个名称,就会有侵权之嫌,需向商标所有者付转让费。而世界文化遗产洛阳“龙门石窟”被一家机构注册成商标,适用范围从一般商品到出版物、书籍等,限制了社会对龙门的宣传和研究……

在我们大力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时候,这种“不当注册”或“恶意抢注”所造成的垄断,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造成了另类的“破坏”。为此特别采访了河南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乔台山。他说:“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抢注、所垄断!培植民族文化品牌和地方文化品牌,必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那种抢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

不是“跑马圈地”

专家建议,在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时,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使民众在观念上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属于全民族所共有,为全社会所共享;认识到每个人既是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爱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社会公德。其次,是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保护之列。只允许“有限使用”,只能用于适合的商品,以免对其造成《商标法》中所说的“不良影响”。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为某种商品的名称,但不能“跑马圈地”,如果多年不用,应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要限制非原产地注册人的“不当注册”,取消“恶意抢注”。商标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尊严,新闻媒体也有监督的责任。原产地也应有点“地方保护主义”,在遇到被抢注现象时,应及时出来制止。第三是维护民间艺人的知识产权。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艺人传承的,他们在传承中的新发现、新创造,社会应予以保护,艺人也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禹州钧瓷,有100多个新造型和新品种已经注册“专利”。有了专利保护,不但使产品身价倍增,还会鼓励更多的艺人去创新。既有助于钧瓷技艺的传承,也有助于钧瓷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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