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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地奥”商标权赔17万
作者/来源:市场与消费报 发布日期:2006-06-22 点击:1080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地奥”商标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公司立即停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享有“地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地奥”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两商标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来,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复混肥包装上使用和销售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地奥DA及图形”组合商标。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地奥集团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6.3万余元)。在此案中,被告的侵权危害度以及原告为此案开出的索赔额成为争议重点。

被告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对原告两商标的驰名性没有异议,并承认在其生产的复混肥包装袋上使用了与两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及销售了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两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他们认为自己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较短,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因此请求法院酌情考虑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所用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系被告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查实,原告主张的调查取证费4万元证据不足,遂认定原告的合理开支为2.2万余元。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该案两诉争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时间等因素,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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