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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N 1”商标侵权案判决 海尔输了官司不输人
作者/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06-08-27 点击:1631

8月22日,韩国法院就LG起诉海尔商标侵权一案做出裁决:一、既然LG已经对“2 IN 1”进行了注册,海尔不能再使用此标识;二、驳回LG的“禁止海尔韩国生产、销售相关空调产品”等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7月5日,LG在事先未与海尔沟通的情况下,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海尔在韩国的海尔电子销售株式会社侵犯其“2 IN 1”商标使用权。涉及此次商标侵权的海尔产品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款直流变频空调。LG电子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对其下属的WHISEN品牌的空调注册了“2 IN 1”商标,但海尔公司在韩国市场销售的几款一拖二空调也使用了“2 IN 1”的标志,引起消费者的错觉和混淆。与此同时,LG电子还要求海尔赔偿自今年1月以来由于海尔在电视、网站和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2 IN 1”标志而给LG电子带来的经济损失。

就此,人民网记者采访了海尔集团新闻发言人汲广强先生。他透露,海尔表示尊重法院裁决结果,并执行法院裁定。

同时,汲广强对整个 “2IN1”的相关事实做出说明。关于“2 IN 1”技术及商标的情况,汲广强介绍,“2 IN 1”实际上就是中国空调业的“一拖二”技术。海尔1996年推出一拖二空调,1997年、1998年在市场上达到销售高峰。海尔曾尝试将“一拖二”注册为商标,但中国商标管理机关认为“一拖二”属于功能技术范畴,不具备商标注册的条件,没有成功。在韩国,1990年3月6日韩国的申请人“AEKYUNG”曾向韩国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2 IN 1”商标,也被拒绝。2000年LG推出一拖二空调后,于2002年在韩国申请注册“2 IN 1”商标,2004年3月获得授权。关于海尔在韩国使用“2 IN 1”的情况,汲广强介绍,海尔一拖二空调2006年4月在韩国上市,在单页、样本、电视广告上使用了“2 IN 1”字样,使用时间是2006年4月至7月。在接到LG起诉海尔韩国公司的消息、法院未做出裁决前,海尔韩国已停止在单页,样本以及电视广告上使用“2 IN 1”。

就此事件,韩国媒体认为海尔会对LG的起诉行为予以反击,并会在中国起诉LG。汲广强表示,尽管LG在中国市场涉嫌存在广告违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目前海尔没有打算起诉LG。海尔和LG都是国际化大公司,在市场上出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交流、沟通解决,我们不会像LG在韩国起诉海尔一样,在中国起诉LG,更不会在法院没出结论情况下,在媒体上炒作。

LG进入中国后可谓“顺风顺水”,而海尔在韩国却艰难前行。LG向首尔地方中央法院起诉中国海尔侵犯其商标权后,韩国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引起了民众的关注。有分析人士认为,尽管海尔目前并没有打算在中国起诉LG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看到有关媒体特别是韩国媒体报道后,认为有一些现象应引起业界和舆论界的重视:第一,LG在中国市场上采取了很多违反广告法的宣传(比如在广告中称“连续5年世界销量第一”等),为什么中国企业没有像韩国企业一样敏感,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根据报道,某些国际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得到了超国民待遇,在税收、贷款等诸多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他们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低价出口海外市场(比如美国),引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虽然反倾销调查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但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沉重打击,但这并没有引起中国业界以及舆论界的足够重视。其实,在WTO框架下,任何企业在任何市场上都应该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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