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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路商标遭侵权起诉获赔偿
作者/来源:天津日报网 发布日期:2006-08-27 点击:2665
拥有“登喜路”品牌的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因对本市某商厦大量销售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饰品不满,将该商厦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市二中院审理,法院以侵权为由判令该商厦停止销售其侵权商品,并赔偿邓希尔公司各项损失5万元。
原告邓希尔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893年,1983年,该公司进入中国后,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设立了多家“DUNHILL(登喜路)”服饰专卖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DUNHILL(登喜路)”名列其中。去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处大量销售标有与“DUNHILL(登喜路)”完全相同标识的皮带等商品,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诉求对方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审理中,被告商厦辩称,被告并没有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上,去年8月8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在被告处购买皮带时,被告为其开具的“商品结账单”和“电子结算凭证”中记载的均为皮带,是在原告的故意诱导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才在开发票时,开出了与所销售的品牌相近似的“DUNHILL”字样的发票,因此认为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希尔公司在中国商标局获得了服装、鞋类的“DUNHILL”变形商标及中、英文商标,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表明,被告销售了标有“DUNHILL”(变形)商标的皮带,而从被告产品销售的价格、产品质量等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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