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转让商标
日前,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998505号“ICE POINT”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书的下达,标志着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简称重庆必扬)和美国最大啤酒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关于“ICE POINT”(冰点)商标11年的纷争终告一段落。
1999年,安海斯·布希公司因为不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裁定,于当年5月31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据了解,安海斯·布希公司在全美啤酒市场拥有50%的份额,是全美领先的啤酒厂商。该公司的旗舰品牌百威啤酒行销世界各地。该公司在1995年年底就对“ICE POINT”这个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面对美国巨头的挑战,重庆必扬委托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此案。重庆必扬向商评委答辩称,从含义上,“ICE PIONT”是纯英文商标,“ICE”含义是冰,“POINT”含义为“尖端、点、分数”等,“ICE POINT”非英语中的常见组合,可直译为其中文商标“冰点”,啤酒等饮料虽然有冰镇或冰冻的,但“冰点”一词未直接表示其商品特点。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负责人陈晓葵介绍,“ICE POINT”是“冰点”的英文,“冰点”作为被重庆必扬最主要的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2类上的水(饮料)商品上,在重庆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重庆必扬的“冰点水”已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商标由英文“ICE POINT”组成,该组合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在英语中,表达“冰点”的词组为“freezing point”。中国消费者按其字面意思,也可能将“ICE POINT”理解为“冰点”,从该词的含义、词性来看,是不带任何描述、修饰色彩的名词,并非形容啤酒等饮料品质特点的常用词,不是饮料行业公知公用的词汇,因此,被异议商标用于啤酒类商品上,可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被异议商标“ICE POINT”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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