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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其商标侵权 温州"海阔天空"一审判赔4万
作者/来源:温州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6-09-24 点击:2640

一方是把“海阔天空”这个普通的词语注册成了商标,另一方则通过合法工商登记获得“海阔天空”的企业字号。日前,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温州“海阔天空”构成侵权,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2956.5元。目前,被告方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他获准注册“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商标,随后,他在浴场、茶馆、酒楼等服务业经营中予以使用。

去年12月,张某发现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户外大型广告牌中,使用了“海阔天空”的巨型广告字体;在营业场所内大量使用了“海阔天空”字样。

今年1月,张某委托律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对此,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认为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2004年4月22日,温州市海阔天空大浴场由胡某等人经核准登记成立合伙企业,从事公共浴室(桑拿浴室、足浴、酒吧、美容室)服务。

2005年3月15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温州市海阔天空大浴场的名称变更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

法院认为,企业在产品上或服务中单独使用字号标示其产品或服务,在他人就同类产品或服务已经获得与该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由于很难绝对区分其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还是作为商标使用,一般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在浴场使用的毛巾上标印“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侵犯张某注册的“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之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大型店招以及在宣传画册、名片、贵宾卡和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等上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也侵犯张某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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