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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出版社擅用“清华”商标判罚30万
作者/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06-10-10 点击:1174

法院认定已侵犯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北京两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两出版社停止使用“清华”文字及图标,并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0万元。
 
据悉,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系列读物、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都标有由“清华”字样和华表等图案组成的图标。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发布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中也标有这些图案的图标。

法院认为,“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被人们所接受并使用,在教育领域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与清华大学所注册的“清华”商标相类似,并且易使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足以造成公众对该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了对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害其专用权,并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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