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大连商标在线铭旺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
正在加载...
大连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大型资讯平台,请记住网址:http://www.tmzone.cn
商标要闻商标查询注册指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书式下载商标知识
您的位置: 资讯平台»商标要闻»注册商标要以商标公告为准
部分转让商标
福达平
  • 商标名称»福达平
  • 商品类别»33
  • 更新时间»¥50000
温琳雅
  • 商标名称»温琳雅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瑞可兔
  • 商标名称»瑞可兔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注册商标要以商标公告为准
作者/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日期:2006-10-12 点击:1168

本报讯在依法注册商标时,接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绝不等同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10月11日,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志伟强调。

近一时期,社会上和个别媒体时常传出“×××被注册商标”、“×××商标将以××万元转让”等消息,对此,王志伟解释,此类消息多是刚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仅是拿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商标是以商标公告为准的。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认产生的不良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今年9月4日起,在其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加入说明条款,以进一步明确《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作用和意义。(

添加到百度搜藏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添加到del.icio.usdel.icio.us 收藏此页到VIVI收藏此页到VIVI

2打印文档  r关闭窗口  5返回顶部      7 上一篇下一篇 8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用户登录面板
请输入您的用户名:
请输入您的密码:
最新加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