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大连商标在线铭旺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
正在加载...
大连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大型资讯平台,请记住网址:http://www.tmzone.cn
商标要闻商标查询注册指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书式下载商标知识
您的位置: 资讯平台»法律法规»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什么限制?
部分转让商标
福达平
  • 商标名称»福达平
  • 商品类别»33
  • 更新时间»¥50000
温琳雅
  • 商标名称»温琳雅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瑞可兔
  • 商标名称»瑞可兔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什么限制?
作者/来源:unknow 发布日期:2007-01-04 点击:5631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2条。

添加到百度搜藏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添加到del.icio.usdel.icio.us 收藏此页到VIVI收藏此页到VIVI

2打印文档  r关闭窗口  5返回顶部      7 上一篇下一篇 8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用户登录面板
请输入您的用户名:
请输入您的密码:
最新加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