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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注册首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庄河大骨鸡”
作者/来源:大连日报 发布日期:2007-03-13 点击:1343

“庄河大骨鸡”今后不能随便叫了。记者昨日从市商标事务所获悉,经市政府推荐,工商部门历时3年积极争取,我市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庄河大骨鸡”已注册成功,这同时实现了我市证明商标零的突破。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记者看到,“庄河大骨鸡”的地域保护范围为:东至栗子房镇砬腰村火石岭屯,西至明阳镇永胜村沙包屯,南至王家镇前庙村隈子屯,北至塔岭镇隈子村隈子屯的22个乡镇。今后,只有在这一特定区域生长,以特定饲养技术与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和管理,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生产单位和个体生产者,及经销符合庄河大骨鸡身躯特征及特点的经销单位才可使用“庄河大骨鸡”。

大骨鸡是享誉海内外的庄河市特产,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主要以活鸡形式销售。为保护主产地经营权益,2003年庄河市政府开始申报注册证明商标。这种商标对商品的特殊品质及其与产地地理环境的关系有严格要求。市商标事务所所长李连田介绍说,为该商标准备的申请材料达一尺多厚。目前,市商标事务所还受托对“金庄河大骨鸡”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市工商局局长李德和认为,成为证明商标后,庄河大骨鸡有了认定标准和保护依据,有利于保护一方产业做大做强,将土特产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工商部门还将继续对具有独特品质、具有原产地特征和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进行深入调查和分类指导,加强对农产品证明商标的宣传和注册申请。

我国1994年起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注册。目前东北地区有证明商标7件,其中5件是大米,养殖业只有“庄河大骨鸡”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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