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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驳回异议 荆州美力完赢可口可乐
作者/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日期:2007-04-17 点击:1035

一场延续9年的较量———围绕荆州“樊达FD”商标与美国“芬达”商标的争执,终于决出胜负:12日,国家商标局发出复审裁定书,驳回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异议,裁定“樊达FD”商标准予注册。荆州美力实业集团公司获准在魔芋精粉、非医用口服液、冰淇淋等商品上注册“樊达FD”商标。

荆州美力集团是荆州市一家民营企业。1997年6月,该公司通过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在第30类(魔芋精粉、非医用口服液、冰淇淋)商品申请注册了“樊达FD”商标,并于1998年5月被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1998年6月,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以“樊达FD”商标与其“芬达”及“FANTA”商标文字读音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由,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美力公司按期作出异议答辩。国家商标局认为,“樊达FD”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不成立。其后,可口可乐公司又5次提出异议,美力公司5次应战。

在今年3月的复审中,国家商标局依据法律和异议、答辩意见裁定认为:“樊达FD”与“芬达”的纯英文商标“FANTA”在读音、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口可乐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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