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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荣宝斋同争商标权 武汉荣宝斋缘何败诉?
作者/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07-04-19 点击:1110

南北荣宝斋之由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王文波向《市场报》记者介绍,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始创于清康熙十一年。自创始至今几百年间,虽然几经变迁,但在企业字号使用的商标及对外宣传等方面一直沿用“榮寶齋”。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荣宝斋先后在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店。后因各种原因,分店相继关闭。其中,汉口分店于1939年结束全部业务。此后成立的“荣宝斋寿记”及后来的国营荣宝斋均与当初荣宝斋在汉口设立的分店无任何关联。

2002年4月14日,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武汉市荣宝斋提出的“榮寶齋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十六类的印刷纸、铜版纸、绘画直尺、石印等商品。2005年3月30日,荣宝斋以武汉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定为由,提出撤销其注册申请。

国家商评委:撤销武汉“榮寶齋”商标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荣宝斋提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注册商标的申请时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属第十六类商品的不同组群,但考虑到荣宝斋与武汉市荣宝斋均从事同一行业,以及荣宝斋的历史及其“榮寶齋”商标的知名度,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武汉市荣宝斋与荣宝斋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为驰名商标。虽然武汉荣宝斋称其与荣宝斋并存时间较长,且之前有业务往来,但该情形与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不同,因此不能成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因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作出〔2006〕第3466号裁定书:武汉市荣宝斋在第十六类铜版纸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745724号“榮寶齋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庭上称,武汉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构成对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的复制、摹仿。

北京一中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日前,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荣宝斋注册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榮寶齋及图形”商标的裁定得到了维持。至此,南北荣宝斋商标之争有了结果,武汉荣宝斋一审败诉。

《市场报》 (2007-04-18 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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