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大连商标在线铭旺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
正在加载...
大连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大型资讯平台,请记住网址:http://www.tmzone.cn
商标要闻商标查询注册指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书式下载商标知识
您的位置: 资讯平台»法律法规»最高法出台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纠纷案司法解释
部分转让商标
福达平
  • 商标名称»福达平
  • 商品类别»33
  • 更新时间»¥50000
温琳雅
  • 商标名称»温琳雅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瑞可兔
  • 商标名称»瑞可兔
  • 商品类别»25
  • 更新时间»¥35000
最高法出台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纠纷案司法解释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8-02-19 点击:6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3号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添加到百度搜藏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添加到del.icio.usdel.icio.us 收藏此页到VIVI收藏此页到VIVI

2打印文档  r关闭窗口  5返回顶部      7 上一篇下一篇 8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用户登录面板
请输入您的用户名:
请输入您的密码:
最新加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