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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金庸小说,是否侵权?
作者/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2006-04-18 点击:928

金庸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享誉华人世界,也受到了许多商家的青睐。最近,“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等金庸武侠著作名称,就被商家进行了大面积的商标注册。这些“大名鼎鼎”的商标覆盖了烟草、酒类、服装、饮料、药品、游戏、软件、文化用品、旅游,乃至杀虫剂等几十种产品,注册这些商标的企业也来自全国各地,跨越众多行业。

经粗略统计,“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而“射雕英雄”注册了5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另外,“郭靖”、“小龙女”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也被大量注册成商标。
   
将金庸小说的书名、故事角色抢注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
   
说法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夏邦律师认为,表面看来,小说名称、小说人物等仅仅是一种普通的文字组合,属于整个文学作品的组成部分,单独抽出时似乎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独创性。但事实上,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特有的人物、写法和故事情节,都凝结着作者的独到匠心,具有典型特征和丰富内涵。因此,小说书名、小说人物等都是作者智力活动的成果,包含了作者一定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商标注册人恶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为商标的,依法可由商标管理部门撤销这种注册商标。
   
可见,将金庸小说进行商标抢注,属于典型的“搭便车”不劳而获谋取利益的不当行为。从保护在先权利人权利和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对此类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管理部门应予驳回或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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