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转让商标
北京刘女士是做珠宝生意的,她是“致金致钻”商标注册人。刘女士发现,大连有一家注册的商贸公司叫“至金至钻”,也是主要做珠宝生意的。这也真是巧合,一个是注册商标,一个是公司名称,虽然不是一回事,也不是一个字,但刘女士不让呛了,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她说,被告商号使用的“至金至钻”读音与我注册的商标相同,文字书写近似,文意相同,具有高度相似性,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庭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号;立即停止使用该商号进行经营;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标销售商品。
被告也是有备而来,称《商标法》有规定,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应撤销,但没说与普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可撤销,原告商标是普通商标,所以原告前二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至于第三项请求,自己没有有意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经营,只是在经营中使用企业的名称,按法律相关规定,自己愿将商场内墙与外墙上的“至金至钻”四个字重新做成企业名称。
去年11月上旬,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四字作为企业商号;被告立即停止“至金至钻”商号从事经营活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诉。
结果 今年4月,被告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站观点:
本案是一典型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引发的商标维权案,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至金至钻”时是否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
作为原告主张其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撤销被告企业名称,本站认为,除非引证商标驰名或能证明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知名度,才可撤销被告企业名称,否则只应要求被告中止使用注册商标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作为被告其企业名称权也受法律保护,只是其使用方式不当,当商号在使用时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对消费者的引导而造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混淆,是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撤诉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是企业的灵魂,即使能保住企业名称,但是解决不了商标的问题,对企业发展来讲都是没有意义的。
商标权与商号(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的认定,当前还是比较模糊的,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制进一步健全,让守法者有法可依,逆法者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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